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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10:11:21

女子注射玻尿酸致右眼失明定残前生子获赔孩子生活费 具体是什么情况?

导读 【女子注射玻尿酸致右眼失明,定残前生子获赔孩子生活费】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1、一次注射玻尿酸的经历,让北京女孩...

【女子注射玻尿酸致右眼失明,定残前生子获赔孩子生活费】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1、一次注射玻尿酸的经历,让北京女孩程立右眼失明。为了维权,程立和医疗美容医院对簿公堂,其中有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医院支付其刚出生的儿子东东的生活费。东东的出生节点特殊——当时已是意外发生两年多后,司法鉴定结果未出,案件也尚未开庭审理。对于孩子的生活费,被告医院究竟需不需要赔?记者近日从北京三中院获悉,法院最终支持了程立的诉求,涉案医院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共计赔偿程立56万余元。对程立来说,四年多的维权路终于告一段落。

2、意外:额头填充玻尿酸致盲

3、2019年初,新婚的北京女孩程立花费八千余元,在朝阳区一家医疗美容医院进行了额部玻尿酸填充术。这家成立于2016年的私立医疗美容医院在点评网站上有着极高的评分,装修豪华、资质齐全。而程立此前也有过玻尿酸注射填充的经历,一切看起来只不过是一次寻常的医美注射。

4、但意外却发生了。注射刚开始,程立就感受到疼痛难耐,她叫停了手术,此后医护人员为程立注射了玻尿酸溶解酶。但疼痛并未停止。程立先后出现疼痛、脑部不适、右眼视力模糊的症状,并前往三甲医院进行诊治。辗转北京多家医院,经过前后二十多天住院治疗,程立的右眼视力却始终没有恢复。2019年3月和6月,程立到解放军总医院第四医学中心就诊时的两次PE结果显示,其右眼眼球运动尚可,右结膜略充血,角膜透明;眼底右视盘边欠清色淡,血管白线状……

5、鉴定结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6、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伤痛中的程立也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她将该医疗美容医院起诉至朝阳法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院随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相关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开展鉴定。

7、由于疫情、司法鉴定程序时间较长等种种原因,直到2022年初,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对程立的伤残鉴定意见。此时,离程立进行玻尿酸注射已经过去两年多。

8、在额部填充玻尿酸为何会导致失明?鉴定结果显示,程立在注射后出现的一系列临床表现,可以考虑为填充物直接注射入血管,或过快注射压力过大,导致填充物渗入血液循环,填充物随着血液循环进入眼动脉、颈内动脉及其分支,发生血管栓塞的并发症。在最终的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认为这家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9、司法鉴定机构还认定程立右眼盲目五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代表最为严重的伤残程度。据本案法官助理樊思迪介绍,“程立仅因眼部受伤就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这表明她眼部因注射玻尿酸而导致的损伤相当严重。而且从照片视频中可以看出,程立右眼的外观和正常的左眼区别很明显。”

10、维权:儿子降生后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11、司法鉴定结果的出炉,意味着因为鉴定程序而延期的庭审将继续。与此同时,在等待司法鉴定结果的过程中,程立的生活有了一个可喜的新变化——就在拿到鉴定结果的两个月前,程立的儿子东东降生了。

12、在司法鉴定尚无结论时,很多索赔的项目没有办法计算具体的数额,所以通常的做法是等司法鉴定的结果出来以后去变更诉讼请求。程立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她意识到,按照法律规定,初为人母的程立可以向被告医院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13、何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个人因为受伤或者去世,需要给予赔偿时,赔偿金额中应该包括对依靠受害人生活的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简而言之,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在受害人无法工作或去世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14、顺理成章地,程立在案件一审开庭前,追加了要求被告医院支付被扶养人东东生活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主张各项赔偿款共计89万余元。

15、拉锯:医美医院上诉拒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16、朝阳法院在一审过程中,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最终支持了程立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截至程立定残之日,儿子东东未满一周岁,在此基础上,法院测算出了医美医院应当支付的东东的生活费为10万余元,包括此项在内,医疗美容医院需要赔偿程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17、面对一审结果,医疗美容医院选择提起上诉,其中要求撤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判决。医院一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程立受伤时间是2019年1月,而东东出生的时间是2021年11月,应当以受伤后3-6个月的时间点作为确定评残时间点,而当时程立的孩子还没有出生,所以不应因案件的鉴定时间而对赔偿有影响。

18、对此,原告程立一方并不认同。程立方认为,确定被扶养人应当以定残日为标准,东东是2021年11月出生,鉴定意见是2022年1月作出,在确定程立为残疾时,被扶养人东东已经出生,而程立的残疾确实对东东的生活产生了影响。

19、“程立受伤时已经结婚,在起诉立案的时候,还没有怀孕。在一审久久没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她生下孩子也是适龄阶段的正常选择,她不可能是为了赔偿款而去生孩子。”杨健律师表示。

20、判决:应以定残日作为时间点

21、针对程立这种在受伤之后、定残之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况,法院是否能够支持她索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22、经过审理,北京三中院最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未将“被扶养人”限定在“受害人受伤前即为存在”的范围内,对于程立这种生育子女前进行诊疗行为,生育子女后定残的被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北京三中院最终予以维持。

23、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法院以定残日作为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时间点,符合公平原则以及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理念,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原则的践行。

24、“虽然当时程立已经受伤,但还没有定残。在损害后果确定之前,如果存在需要抚养的人,她就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当事人主张了这项费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纳入赔偿范围,这也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樊思迪介绍,“同时案子审理的周期也比较长,当事人在婚后生孩子,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过程,并不存在因为要获得这笔赔偿才生育的恶意。”

25、不过,樊思迪也提醒,如果是在定残之后孩子才出生,当事人提出相关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6、提醒:医美行业仍待规范 应选择信誉好的医生及机构

27、记者查询发现,因面部注射玻尿酸导致失明的案例并非个案。据媒体报道,2017年,在北京一家医美医院,23岁的女护士刘某在额头上注射一针玻尿酸后,导致右眼失明;2021年,一名19岁的重庆女孩,在一家不知名的美容机构注射玻尿酸后,眼球内弥漫性出血坏死,脉络膜脱离,由于就医时间过晚,女孩最终还是丧失了右眼的全部视力;2021年,在广东东莞,张女士在一家所谓的“美容室”由无资质人员注射来源不明的玻尿酸,一针下去后,张女士右眼完全失明,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相关非法行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8、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整形外科医生表示,玻尿酸填充剂整体安全性比较高,偶尔会出现一些短暂的不良反应。尽管如此,医务人员也要警惕血管栓塞等严重并发症,采取正确的风险预防措施。此外,他提醒,国内一些医疗机构的单次局部注射量有时可能偏高,因此在选择注射类的服务时,应该优先考虑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医院和医生。

29、根据《中国医美行业2023年度洞悉报告》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医美市场规模在2023年已超过2000亿元,特别是非手术类注射微整项目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无证行医、超范围诊疗、使用“三无”产品和套证产品等乱象也频繁出现,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维权纠纷。

30、一旦发生意外,此类案件的维权过程对当事人来说充满挑战,不仅难度大、耗时长,当事人的伤痛也难以得到弥补。“尽管当事人已经尽最大努力地争取权益,并且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是其所遭受的身心损害是几十万元的赔偿金无法弥补的。”杨健律师表示。

31、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及医疗美容服务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法官表示,在体现医美消费水平提升的同时,这也间接反映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相关服务人员需要进一步培训,医疗美容器械、药品也需要更严格的资质审核。法院将依法对于医疗美容服务中虚假宣传、无资质超资质开展诊疗行为的做法进行惩治,维护医美就诊者的健康权以及消费合法权益。

32、(本文中主人公为化名)

33、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34、流程编辑:U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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