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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 13:30:25

今日说法2014年4月6日案例评析

导读 【#今日说法2014年4月6日案例评析#】《今日说法》20140807“幸运”的加油卡案件主要内容:在2014年06月11号的黎明,河南省开封县警方在310...
【#今日说法2014年4月6日案例评析#】

《今日说法》20140807“幸运”的加油卡案件主要内容:在2014年06月11号的黎明,河南省开封县警方在310国道的一个加油站外发现了一具尸体,一名女工作人员被活活轧死,惨不忍睹。 警方人员调取监控录像,但模糊不清,此时一张加油卡让他们有了破案的线索,也由一开始怀疑的交通事故转为刑事案件。经过调查后案件真相大白:凶手司机因为这张突如其来的加油卡,一时起了贪念,没想到这张幸运的加油卡非但没有给他带来便利,反而杀害了一位工作人员,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下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1.司机翟明用被害人的加油卡为自己的货车加油,是不是犯了盗窃罪,是怎么定义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张加油卡是死者李继英的私人财物,而司机翟明为贪图便宜,非法使用该加油卡为自己的送货车加了1995元6角4分的油。另根据《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可看做“数额较大”。且翟明是一个成年人,具备作案能力,因而在这起案件中犯了盗窃罪。 2.对于司机翟明致使工作人员死亡的行为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过,应该如何分析? 司机解释道自己虽然看到了人,但并不知道她在那个方向,如果知道自己碰伤了人,肯定会停车帮助救援,因而并不是故意要轧死她。而警方认为作为一个司机,应该清楚大货车的盲区范围,且已经看到加油员追了上来,肯定能预计到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意外,因而是故意为之。 对于他的行为应该根据现场的情况来进行印证:司机加完油起步时看到被害人,急速离开现场,在下一个加油站停车检查说明他意识到可能碰伤了人,表明他清楚出加油站时可能发生了意外,但急于逃跑,因而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间接故意杀人相联系。但后来他又回到案发现场查看,说明主观上他并不是故意的,客观环境条件不充分不应将他的行为视为故意犯罪。再加上跑过来的加油员,因与他开车的方向一致,故车的右后轮轧死了加油员,因而应将他的行为视为是一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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