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总体上说,教育乱收费是指没有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行为。具体上讲,是指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一些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的摊派和搭车收费。
2、绝大多数教育乱收费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生存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或经济不够发达的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在政府投入的教育经费不足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时,学校依靠向学生乱收费来维持办学的基本需求。
3、二是“发展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指一些学校为达到现代化教育的基本条件,在没有政府教育经费保障的情况下,或个别学校办学思想不端正,盲目扩大办学规模,脱离实际搞豪华学校建设,而靠政府拨款和正常收费又无法维持,于是走向乱收费。
4、三是“趋利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在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趋利性之间发生矛盾时,因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办学思想不端正,一方面通过教材订购、统一着装校服、推销保险等代收费收取“回扣”,一方面通过办班补课、招收“择校生”、举办重点班等搞所谓“创收”,导致学校用乱收费来给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劳务报酬。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有的地方政府默许学校“创收”行为,变相提高教职员工的工资或福利、补贴。
5、四是“转嫁型”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行为,是政府向学校摊派、搭车收费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政府部门向辖区内的学校收费,有些是带有硬性摊派性质,实际上是挤占有限的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这些乱收费加重了学校的负担,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校将经费负担转嫁给了学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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